從工會經費中支付員工的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壹條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