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會經會不能使用的地方
壹.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三.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