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四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的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