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贈舉辦的民辦學校和投資者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要求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對學校經批準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費用,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和從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取得的事業發展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所得,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