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營改增後國稅、地稅發票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192號)三、關於地稅機關已發放發票的繳銷問題:
初次在國稅機關領用發票的納稅人,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後,方可領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發放的發票壹律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