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即工傷中的行政復議是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或者拒絕受理工傷申請,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 約定的醫療鑒定和輔助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約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待遇有異議的,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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