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後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領取、填寫並提交以下申請資料:1。納稅人因工商登記變更需要變更稅務登記的:(1)變更登記申請;(2)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註冊證)及復印件;(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相關證明材料;(4)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資料原件(原件、復印件、登記表等。);(五)稅務登記變更表;(6)納稅人稅務登記表(涉及稅務變更);(7)其他相關信息。2.因工商登記變更以外的因素導致稅務登記內容變更的:(1)申請變更登記;(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相關證明材料;(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資料原件(原件、復印件、登記表等。)(4)稅務登記變更表;(5)納稅人稅務登記表(涉及稅務變更);(6)其他相關資料。稅務登記管理崗對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進行審核,並予以受理。1.核對納稅人提交的變更登記表及所附資料,檢查內容是否準確,有無漏項。2、變更法定代表人,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四)制發證件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