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繳是指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未按還款期限償還貸款的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