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已付金額)×0.05%。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由於滯納金的概念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時不應使用。
擴展數據
分類
1,損害賠償理論。
稅債是公法上用金錢支付的壹種債務。還款期屆滿,納稅人未如期履行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補償。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理論。
滯納金是對不及時納稅的納稅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就是罰款。
參考百度百科-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