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是關於確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壹)購買新建商品房,從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買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出具房屋權屬證書,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出租、出借房產交付的次月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