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第十條,檢舉人至少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姓名、住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信息。但舉報事項不全或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暫予扣留調查,待舉報人補充情況完整後再行處理。
提供的信息越多、越詳細,稅務機關就越不可能臨時上報進行查處,對偷稅漏稅的查處就會更快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