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五條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當經稅務機關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和確認。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正確,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與解釋後的明文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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