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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性: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 * *的同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以上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文章

處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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