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警察,妳執行公務的依據是法律,移動公司查詢信息需要移動領導簽字的要求只是他們的內部制度。毫無疑問,法律的效力大於企業內部制度。即使是移動公司的領導也沒有權利打,所以移動公司必須無條件配合妳的詢問,才能執行他們的制度——把情況上報領導簽字。這是正常的工作程序。
其次,警察辦案的過程是代表政府行使國家權力,任何法人和公民都有協助司法機關調查案件的義務。當查詢相關信息需要領導批準時,就意味著將協助義務視為壹種選擇性行為:領導批準了就幫,不批準就不幫。這無疑是將國家權力置於企業制度之下,使國家權力從屬於企業制度,這是法律所絕對不允許的。
上一篇:各位大神,公務員考試選哪個網絡課程比較好?下一篇:如果公司不處理異常操作會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