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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扣押公司的資金公安機關能否把資金有什麽給稅務機關作為稅款

這要看被扣押的資金是為什麽被扣押,而且扣押的這部分資金又屬於哪方面的資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在1991年就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壹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明確規定如下:“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的精神,偷稅、抗稅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稅收法規補稅。這部分稅款屬於國家應征稅款的壹部分,對其處理不能按壹般贓款對待,不宜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繳後直接上交地方財政,應當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並辦理上交國庫手續。二、稅務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繳稅款,將所收稅款的證明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偷稅、抗稅案件,已追繳的稅款,應當由稅務機關辦理補繳稅款手續。案件提起公訴時,將所收稅款的證明隨卷移送人民法院。四、偷稅、抗稅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應當予以追繳或退回的稅款,判決生效後,由稅務機關依據判決書收繳或退回。對被告人和其他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拒絕依據判決書繳納或劃撥稅款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此規定涉稅違法犯罪案件中的稅款應當由稅務機關征繳入庫,而不是作為臟款由司法機關沒收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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