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查逃避繳納稅款案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情況,看是否構成犯罪,不構成的撤銷案件,如認為案件符合立案條件,便應主動介入查處,偵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後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
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201條偷稅罪的修改給公安機關對偷稅犯罪的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機關對《修正案(七)》生效施行以前未經審判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是否立案偵查應當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按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機關等待稅務機關移送則成為較為妥當的做法,但在稅務機關沒有履行移送的法定義務時,公安機關如認為案件符合立案條件,便不應放縱犯罪而應主動介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