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查封和法院查封的區別在於,公安機關和法院查封的目的不同,公安機關查封是為了固定證據和順利偵查。人民法院的目的是使判決最終順利執行成為查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法院扣押的車輛有期限嗎?
1.是的,最長正常時間是壹年。申請人申請延期的,最長不超過壹年半。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