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票證不需要納稅人識別號。
行政執法單位不經常納稅,不向稅務機關登記,沒有稅號。
稅號正式名稱納稅識別號。只有納稅並在稅務機關登記,才能有稅號。
稅務局新的開票政策只要求賣方在向企業(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票時輸入納稅人識別號。向非“企業”(如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的購買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票。),無需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如果買方是企業,普通增值稅是多少?出票時應向銷售者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是否為其開具普通增值稅?票,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2.賣方開具增值稅票證時,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票證內容,不得按照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賣家發的?出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開具增值稅。如果與票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進行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壹致。如不壹致,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