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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折舊年限

法律分析:公司汽車的計提折舊年限為4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二十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三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小型汽車,越野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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