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壹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3)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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