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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自己新增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嗎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發票上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不能隨意更改或新增。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 必須與銷售合同、購銷協議等交易文件中的約定壹致。發票上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必須與實際買賣的貨物或提供的服務相對應。

2. 不得隨意拆分或合並貨物名稱。不能因為分類或者稅率不同而人為拆分或合並貨物項目的名稱,這樣會造成開票信息與實際交易不符。

3. 符合財政部《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對發票記載項目、標準及格式作出了詳細規定,不能隨意增加其他的項目。

4. 獲得稅務機關批準。如確需調整發票項目,需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取得批準。未經批準,不能擅自更改。

5. 加註與減註項目需相互對應。加註某項目的同時,對應的減註項目也需同步調整,數量和金額應相互對應、補充完整。否則會造成開票信息的不準確和不壹致。

綜上,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名稱不能隨意更改。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實際交易的約定內容與批準的項目進行開具。任何變更或增加,都需要獲得稅務部門的批文同意,並與實際交易信息完全對應,否則會面臨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

開票時必須確認好開票基礎單據,嚴格按照該單據的內容開具發票。如果涉及項目變更,壹定要通過補充協議或變更通知書等重新確認項目內容,而後方可更改開票內容。這是合規開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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