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2、公司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註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內容。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蓋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