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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幫員工買失業險

法律分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寫錯了導致員工無法領取失業金,需重新給員工出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公司提出的,須說明清楚是公司原因。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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