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是否指定沒有明確規定,我國有些地區有稅務系統的報刊雜誌,稅務機關可能會推薦妳去辦理,這個自行考慮,壹般來說在具有刊登廣告業務資質的報刊雜誌上登報聲明都是合理的。登報說明後,需要準備書面的情況說明,加蓋公章及刊登聲明的報刊雜誌的原樣壹並附送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涉及的處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0條,遺失稅務登記證屬於“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處理時可以與主管稅務機關經辦人協調壹下吧,通常我們經辦的這類情況按照100-300元的標準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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