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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吸收合並。是否應該成立清算組?

公司因合並而解散的,無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合並:是企業合並的壹種形式,即壹個企業主體接受壹個或多個企業加入公司,加入方解散、註銷原法人資格,接受方存續的企業合並。

公司吸收合並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

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簽署合並協議後,合並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被合並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投資與被投資沒有關系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並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系的,應當減少投資形成的出資額。

(四)合並形式;

(五)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九)合並協議各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

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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