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具體申報受理劃分如下:
(1)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明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申報時未申報或隱瞞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查處。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辦理參保登記的,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未繳納規定年限的社會保險費)的問題,由地稅部門處理。個人可以向廣州市地稅局涉稅案件舉報中心反映和溝通,判斷所述情況是否屬於地稅部門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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