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規定,其他業務收入包括除產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收入或因增值稅發生的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和廢料的銷售收入;工業運營收入等等。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繼續執行以下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舊物品應遵循以下政策:
1.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適用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因此,出售固定資產的剩余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應以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為基礎。壹般納稅人按照適用稅率(17%和13%)納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