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與清算主體為同壹訴訟主體或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為訴訟主體;
(2)公司不正常註銷,不按規定參加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能註冊公司;
(3)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七年不良,罰款;
(4)稅收永久列入黑名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1條。
逾期不開業、歇業或者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負有法律責任的公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