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做公司財務負責人是有風險的,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如果開票不是有財務負責人開的話)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