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各種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行為人、嫌疑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材料;(二)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說明物品來源及其他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銷售直至接受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產,也不得依法查封、扣押;(三)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四)查閱、復制或者依法扣留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許可證、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