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九條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