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稅務局答:
1.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2.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