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