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文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若幹業務問題的解釋和規定[1987]3號。
壹、“不動產”的解釋是房屋形式的財產。房子是指有屋頂和圍合結構(兩側有墻或柱),可以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存放物資的場所。
與房屋無關的建築物,如墻壁、煙囪、水塔、變壓器塔、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溫室、磚瓦石灰窯和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