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將原來的開戶行註銷,另換開戶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