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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年會發獎品給員工,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理嗎?有辦法合理避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壹)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會中發放獎品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本單位員工在年會上抽獎取得獎品,應當合並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在公司年會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如客戶)以抽獎方式贈送紀念品,應按“其他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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