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會中發放獎品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本單位員工在年會上抽獎取得獎品,應當合並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在公司年會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如客戶)以抽獎方式贈送紀念品,應按“其他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