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業務招待費支出有稅前扣除標準,超出標準的部分,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即:
所得稅法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某企業(內資)2006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