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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業務招待費規定按多少比例開支,多余的餐飲票怎麽辦?

多余的餐飲票可以走會議費、董事會費,會議費可以據實列支,但應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多余的餐飲入賬時進費用,但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應調整繳納所得稅。

稅法上,業務招待費支出有稅前扣除標準,超出標準的部分,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即:

所得稅法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某企業(內資)2006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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