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發票丟失的,應當與發現丟失當日向稅務機關進行書面報告,並登報發布作廢聲明。書屋機關會對責任單位或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