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記變更單和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二、無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2、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