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5.保險賠償;6、軍人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8.各國使館、領導人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9.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10,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