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
(1)金銀首飾 稅率5%;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2)非金銀首飾 稅率10%;包括各種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在生產環節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3、根據《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和《消費稅征收範圍註釋》,對生產加工珠寶玉石的企業應按10%的稅率在生產加工環節計算繳納增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6號)規定:對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現在的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後移至零售環節;對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減按5%的稅率征收。鉆石消費稅納稅環節後移以後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