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並持有到期收益,屬於購買金融商品,不征收營業稅。
2.企業轉讓未持有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以該理財產品的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金融保險-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是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即企業將自有資金提供給銀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由銀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將募集資金投資於相關金融市場並根據合同購買相關金融產品,再根據合同將利息分配給投資者。其實質是企業將資金借給銀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使用並收取利息,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三。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在二級市場轉讓的,以賣出價格減去買入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通過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其他金融商品的買賣。除個人取得的所得外,暫免征收營業稅,公司取得的所得按上述規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