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如果壹個公司的股東同屬於壹個企業,並與該公司形成關聯方關系,那麽該公司股東借款不收取利息是不符合商業慣例的,構成關聯交易。公司股東和公司都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利息。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利息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
上一篇:電子稅務局能查到未繳納的自然人公積金嗎下一篇:公司稅務局繳稅。對有低保的職工的低保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