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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權轉讓的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是否征收所得稅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具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新股東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權發生變更,應先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再就個人股權轉讓事宜主動向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財產轉讓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取得股權支付的金額-轉讓期間)(關於原值和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憑證。另外,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產權轉讓的文件,雙方也要按約定價格(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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