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壹)股權轉讓合同(協議);(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