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壹般不須經清算程序。
企業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並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l、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