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情況下,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即除通過投資或受讓取得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通過投資或者轉讓取得的無形資產,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即攤銷年限可以小於10年;
3.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買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