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將離職補償金作為“工資、薪金”處理,同時《企業所得稅法》明確按照“據實扣除”的原則予以稅前扣除。
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 )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中規定,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要按照據實扣除原則,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