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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租來的房屋轉租給別的公司怎麽開發票?

我公司屬於壹般納稅人,現在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別的公司。在租入時出租方按5%征收率開具租賃發票,現在我司再次出租可以按5%開具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對於壹般納稅人企業,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如果公司是在2016年後租賃的該房屋,需要按照壹般計稅方法,按照9%稅率開具發票。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6號)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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