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對於壹般納稅人企業,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如果公司是在2016年後租賃的該房屋,需要按照壹般計稅方法,按照9%稅率開具發票。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6號)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