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第103號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規定如下:
壹、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為在本單位工作或就業的全體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簡稱年金)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超過本通知第壹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當期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